在商业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其流转和使用都涉及到追索权的问题。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依法行使的一种权利。那么,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步骤分别是什么呢?本文将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一、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二、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步骤
- 保全追索权
汇票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之后才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为保全手续将丧失追索权,所以说,票据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尤为重要。 - 通知拒绝事由
一般说来,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这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做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同时,通知拒绝事由也有期限设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 义务人自动偿还
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果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该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交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 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 - 受领和交会汇票
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以上就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步骤的相关内容。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遵守法定的期限和程序,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同时,债务人也应当积极履行偿还义务,避免因未及时清偿债务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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