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基础的学习中,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无疑是重要的知识点之一。这些知识点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经营息息相关,掌握它们对于维护个人和企业权益至关重要。下面,请大家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有关的知识点吧。
《经济法基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有关知识点
支付结算是指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
支付结算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③银行不垫款
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
①企业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③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当向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④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取消原3个工作日内不得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
2、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②其他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3、撤销
(1)法定情形: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企业不在了)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没了)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迁址换开户行)
(2)撤销顺序: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撤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
应撤未撤: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经济法基础》中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际应用中,请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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