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法知识中,“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它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关乎国家税收政策的实施和公平。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这一概念,探究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
《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政府给企业的】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向社会收取的】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政府给企业的】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注意】国债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不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提示】
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从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征税;
持有时间已满12个月,免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特定收入
【注意】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中的重要地位。对于企业家和税务工作者来说,准确理解和应用这一知识点,是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的关键。在未来的学习和实践中,希望各位能持续关注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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