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贸出口业务中,外购货物出口时是否可以办理免抵退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免抵退税是指在海关出口环节,对于国内企业从境外购买的货物进行出口时,可以享受免除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税)的政策。然而,是否能办理免抵退税并非将所有外购货物都可以享受,还需遵守一定的规定和条件。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讨论,并解释为什么外购货物有时可以办理免抵退税。
外购货物出口能办理免抵退税吗?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符合这两种情况,可以办理免抵退:
1、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视同自产条件,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有以下两类情形。
第一类: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第二类: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列名生产企业名单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附件5。
总体而言,外购货物在出口时是可以办理免抵退税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条件。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对外购货物的进口,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通过免抵退税政策的支持,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然而,应注意,在实际操作中,还需仔细研究政策细则和相关规定,确保自身符合条件,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