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6)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6)
收藏 0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各章节重点知识,并附例题讲解。以下是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6),票据权利与责任的内容:

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6)

–票据权利与责任

1.分类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追索权(第二顺序)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第一顺序权(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

第二顺序权(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例外: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②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③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暂时性的预防措施)

①范围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注意】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②受理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

①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4.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种类对象起算点时间
商业汇票(远期)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商业汇票(即期)出票人出票日2年
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个月
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6个月
再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3个月

5.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①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③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

①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②本票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种类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3)拒绝付款

①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

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02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个月。

A.9

B.3

C.12

D.6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018·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有下列( )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B.明知前手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C.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自合法取得票据的前手处因赠与取得票据的

【答案】ABC

【解析】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202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时不得挂失止付的是( )。

A.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D.未经承兑的商业汇票

【答案】D

【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选项B)、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选项A)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选项C)四种。

【2019·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2年

C.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1年

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

【答案】A

【202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B.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D.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答案】BCD

【解析】选项A,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知识:票据权利与责任的内容分享,可供大家阅读。如果大家备考学习过程中还有疑问,可以随时来咨询专业老师哦~

你也可能喜欢

评论已经被关闭。

插入图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