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接下来,小编就来和大家说说“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之扣减增值税、个人销售住房,以下是详细内容:
“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之扣减增值税、个人销售住房讲解
一、“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个人销售住房
<2年 | 全额5% | ||
≥2年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宅 | 差额5% |
普通住宅 | 免税 | ||
非北上广深 | 免税 |
【注意】差额纳税的销售额=销售收入-购买住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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