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市场中,时常会面临各种变动,其中之一便是房产数量的增减。面对这种情况,不少房主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我的房产数量在当月减少了,我是否还需要缴纳当月的房产税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
房产数量当月减少,还要交当月的房产税吗?
还要交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小编再和大家例举一些大家比较感兴趣的有关拆迁方面的知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然,房产市场的政策规定繁多且复杂,如果大家在房产税收或其他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欢迎随时访问简单会计网。让我们一起学习、一起进步,共同为美好的未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