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入账的成本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最晚应在何时收到发票?这是会计人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两个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此类情况。
一、暂估入账的成本一直没票怎么处理?
1、针对外购存货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按暂估数申报,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在汇算清缴前收到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在汇算清算结束后才收到发票的,在5年内可以申请追补扣除。
2、针对自制存货
自制存货中包括的工资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会计核算数据申报扣除,不做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在次年5月31日前必须实际发放,否则就不得税前扣除。
3、针对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
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针对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于暂估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后期调整方式未给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按照各自不同理解和观点执行,存在很大的税收争议,企业需要特别注意该问题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二、暂估入账的成本最晚什么时候收到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三、暂估入库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暂估入库时,需要正确记录会计凭证,例如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某公司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确保凭证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在收到发票后,需要进行及时处理,冲回已经暂估入库的原材料,更新账务记录,并将进项税金确认和计入采购成本;
3、在管理账务信息时,需要留意不能取得发票的原因,可能包括对方单位不存在或无法联系、发票遗失无法补开等原因,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对方提供发票的数量以及开票时间,确保后续的进项税金核算。
总之,暂估入账的成本在没有发票时需要及时、妥善处理,以确保企业税务合规和财务安全。同时,大家也应不断提升自己的实操能力,以应对各种复杂多变的会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