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各章节重点知识,并附例题讲解。以下是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六章重点知识:契税法律制度(1),契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下是详细内容: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六章重点知识:契税法律制度(1)
–契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2)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3)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4)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5)以划转、奖励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6)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注意2】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题目中会给出)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3.计税依据
情形 | 计税依据 | |
支付合理对价取得 |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 | 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
无偿取得 |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 |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 |
以划转、奖励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 | ||
划拨方式取得 |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 |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土地性质改为出让 |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 |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 | 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 |
互换取得 |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 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差额 |
【注意】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不缴纳契税。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是( )。
A.法定继承人承受房屋权属
B.房屋买卖
C.房屋典当
D.房屋互换
【答案】C
【解析】土地、房屋典当(选项C)、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单选题】方某向谢某借款80万元,后因谢某急需资金,方某以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产抵偿所欠谢某债务,谢某取得该房产产权的同时支付方某差价款10万元。已知,契税税率为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方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B.方某应缴纳契税2.4万元
C.谢某应缴纳契税2.7万元
D.谢某应缴纳契税0.3万元
【答案】C
【解析】(1)契税的纳税人为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因此该笔业务中,谢某为契税的纳税人;(2)以偿还债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3)谢某应缴纳契税=90×3%=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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