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常因公出差的职场人来说,火车票作为重要的交通凭证,一旦丢失可能会带来诸多不便。那么,当火车票不慎丢失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别担心,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详细解读相关处理规定,让您轻松应对这一问题。
因公出差的火车票弄丢具体怎么处理呢?速看具体规定详情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由于铁路部门不能办理补票手续,可以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火车票丢失后,及时采取措施是关键。了解并遵循相关规定,不仅可以减少您的损失,还能确保您的出差行程顺利进行。希望以上信息能为大家提供参考。更多会计实操方面的信息,大家也可以随时来这里查阅或者咨询专业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