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律领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但许多考生可能对它们之间的区别感到困惑。那么,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到底有哪些不同呢?本文将通过简洁明了的语言,为大家解析两者的区别,帮助考生快速掌握这一重要知识点。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何不同?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通常有如下区别:
1、行政复议是通过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解决纠纷;行政诉讼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机制解决纠纷。
2、行政复议的纠纷解决范围广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通常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纳税人必须先纳税,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复议一般也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国家公职人员被处分上诉,走行政诉讼吗?
国家公职人员被处分属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被处分人不服处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申请复议或向有关部门申诉。
通过本文的解析,相信大家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备考过程中,准确理解这两个概念对于掌握行政法律知识至关重要。希望本文的解析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相关考试,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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