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各章节重点知识,并附例题讲解。以下是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9):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以下是详细内容: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9)
–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3.纳税担保的方式
(1)纳税保证
①纳税保证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②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③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保证期间)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④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抵押
①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3)纳税质押
①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4.纳税担保的范围
(1)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2)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担保方式的有( )。
A.抵押
B.留置
C.质押
D.保证
【答案】ACD
【解析】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选项D)、抵押(选项A)、质押(选项C)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选项B,“留置”不属于纳税担保方式。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是( )。
A.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B.纳税人按照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
C.纳税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D.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答案】A
【解析】选项A,属于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选项B,属于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选项C,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选项D,纳税人对罚款和加处罚款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C、D均不属于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重点知识: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内容分享,可供大家阅读。如果大家备考学习过程中还有疑问,可以随时来简单会计网咨询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