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财政补贴作为政府的一种经济支持,往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当谈及财政补贴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处理时,许多企业却感到困惑。那么,财政补贴收入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处理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一、财政补贴收入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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