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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10)
–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的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注意】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2)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A.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B.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答案】CD
【解析】选项A,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选项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措施同属于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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