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各章节重点知识,并附例题讲解。以下是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13):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以下是详细内容: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13)
–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1.税收减免
(1)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2)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2.税款退还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税款补缴和追缴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偷(逃)税、抗税、骗税的,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单选题】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A.1年
B.3年
C.5年
D.2年
【答案】B
【解析】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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