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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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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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16)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各章节重点知识,并附例题讲解。以下是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16):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以下是详细内容: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16)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必经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必经税务行政复议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选择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开具、出具完税凭证;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其他行政行为。

3.可以一并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的附带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确认适用税率

B.停止出口退税

C.发票管理行为

D.加收滞纳金

【答案】AD

【解析】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选项A)、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选项D),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罚款

B.确认适用税率

C.加收滞纳金

D.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若是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重点知识: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的内容分享,可供大家阅读。如果大家备考学习过程中还有疑问,可以随时来简单会计网咨询专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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