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各章节重点知识,并附例题讲解。以下是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17):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以下是详细内容: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17)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对谁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找谁申请行政复议 |
各级税务局 | 上一级税务局 |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所属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注意】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
2.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对谁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找谁申请行政复议 |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对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省的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市辖区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D.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B
【解析】选项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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