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中,出差费用的报销与税务处理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特别是当涉及到火车票和机票等交通费用的进项税额计算时,不少财务人员可能会感到有些棘手。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个常见问题:“出差期间的火车票和机票的进项税额该怎么计算?”
问:公司员工小B出差结束后,报销出差期间的机票费2000元和车费300元,报销单据为行程单(票价和燃油费合计金额1800元)和铁路车票,公司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机票进项税额=1800÷(1+9%)×9%=148.62元,车票进项税额=300÷(1+9%)×9%=24.77元。根据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原始票据,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航空运输服务的客票行程单中的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财税政策更新迅速,保持对最新政策的学习和了解是每位财务工作者的必修课。如果你对财税政策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帮助,不妨关注简单会计网。
本文【出差期间的火车票和机票的进项税额该怎么计算】来自互联网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简单会计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若内容造成侵权/违法违规/事实不符,请联系简单会计网进行投诉反馈,一经查实,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