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财税政策中,加计扣除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措施,对许多企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行业来说,是减轻税负的有效途径。那么,当企业实际享受到这项政策时,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别急,小编这就为您详细解析。
问:A企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可享受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本月销项税额218000元,本月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200000元,可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0元,下月申报时,实际抵减了18000元,加计扣除的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时: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00000*10%=20000元
2.实际抵减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由于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18000-200000=18000元,当期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为18000元,本期无需缴纳增值税,剩余的2000元可留作下期抵减,企业可另设台账登记备查。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18000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七、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税政策日新月异,及时掌握并准确运用相关政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如果您对加计扣除或其他财税政策有任何疑问,不妨关注简单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