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销售与收购,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这一疑问困扰着众多医药行业的从业者。本文将深入解析相关政策,明确告诉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哪些则需按章纳税,助您合规经营,优化税务筹划。
一、销售收购药材是否能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销售与收购药材是否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需依据具体政策规定。企业需明确自身业务性质,合理规划税务策略,确保合规经营的同时,最大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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