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员工出差是常有的事,而出差途中的交通费用处理,尤其是涉及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税务抵扣问题,常常让财务人员感到困惑。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个常见问题:“员工出差期间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问:我司员工出差期间,通过高速路段时支付了200元的通行费,取得了站台工作人员出具的通用机打发票(该车辆尚未办理ETC),该发票可以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不能。
支付道路通行费但未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可通过办理ETC卡,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七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综上所述,员工出差期间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非ETC电子发票)是不能直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应当紧跟政策导向,优化财务管理流程,确保所有财务活动都符合税法规定。如果您对财会知识有更多疑问或需求,欢迎加入简单会计网学习,与众多财会同仁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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