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发票的规范填写是确保税务合规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发票的备注栏,虽然不起眼,但其内容却直接关系到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那么,究竟哪些发票需要填写备注栏呢?又该如何正确填写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一一揭晓。
需要填写备注栏的发票有哪些?具体怎么填?
1、差额征税:
开“差额”发票是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2、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条
5、货物运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第一条
7、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8、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4〕153号 附件
9、异地代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需填写备注栏的发票类型及具体填写要求。希望这些信息能在实际工作中为大家提供便利,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当然,会计实操和财税政策日新月异,想要了解更多最新资讯和实用技巧,欢迎加入简单会计网,与众多会计同仁一起学习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