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是什么?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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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是什么?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背景下,企业销售额的确定成为了税务处理中的关键环节。不同行业、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界定方式千差万别,尤其是一些特殊规定,更是让不少企业感到困惑。那么,“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究竟有哪些具体规定?销售额的确定又存在哪些特殊情形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一一揭晓。

“营改增”行业销售额规定是什么?销售额确定特殊规定有哪些?

一、“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应税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1)贷款服务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作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作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纪代理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航空运输企业不包括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原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6)提供客运场站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7)提供旅游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8)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注意】

1、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卖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3)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在1年内不得变更。

最后,小编也要提醒大家,税务政策不断更新变化,企业应保持对最新政策的关注和学习,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自身的税务处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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