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正式启动2023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审核征收工作,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同时规范企业用人行为。各用人单位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残保金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开展2024年审核征收2023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公告
根据《关于转发<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通残联发〔2024〕43号)文件要求,现就2024年审核征收2023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市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缴费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申报缴纳期。
三、计算方法
保障金年缴纳额=(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安置比例:各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
(二)分档减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三)免征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收上限: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五)级别优惠: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或精神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工作流程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或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通辽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人:李东峰
联系电话:0475-2730882
联系地址:通辽市残疾人联合会8楼810(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山大街与门达路交汇处)
通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的高度重视,也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共同为构建更加包容、公平的就业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