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筹划与合规管理的广阔天地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制度如同一盏明灯,为涉农企业照亮了前行的道路。这一制度不仅简化了增值税抵扣流程,还提高了税务处理的灵活性,那么,究竟哪些农产品及企业能够享受这一政策红利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一一揭晓。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适用范围有哪些?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而是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方法 |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
投入产出法 |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 (1+扣除率) |
成本法 |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 (1+扣除率) |
参照法 | 不是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或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或使用成本法计算 |
【举例】
A企业销售10000吨超高温灭菌牛乳,农产品耗用率为70%,元乳单耗数量为1.06,元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9%/(1+9%)=385.45万元。
注意:如果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3%税率的货物,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政策依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综上所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制度是一项利企惠民的好政策,其适用范围明确,操作方法灵活,为企业减负增效、促进农业产业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了解并利用好这一政策,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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