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探索中级会计考试的广阔知识海洋中,考生们常常会遇到各种细节上的疑惑。比如,当我们谈及权利质押时,一个常见的问题便浮现在眼前:既然权利原则上可以质押,那么土地经营权是否也适用于这一规则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揭开这一谜团。
权利是否能够质押?土地经营权可不可以质押呢?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质押权,在质押权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则不可以抵押;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但要符合三个条件:
1、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
2、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
3、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具备这三个条件,设定的抵押才合法。
权利可以质押,但是应当是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具体包括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可以转让的专利权,知识产权等,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综上所述,权利确实可以质押,但具体到土地经营权,其质押与否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在学习过程中仍有疑问,不妨到简单会计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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