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投资活动中,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资金可能会带来损失。而对于这种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是众多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你是否也对此存在疑惑呢?接下来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为你提供准确的分析和解答。
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资金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撤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总之,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资金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不断加强对税务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以更好地应对各类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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