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发生的过期、破损等存货损失可以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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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发生的过期、破损等存货损失可以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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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发生的过期、破损等存货损失可以不可以税前扣除

在零售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过期、破损等存货损失时有发生。这些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是众多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关心的重要问题。接下来的文章将深入剖析这一问题,为大家明确相关规定和处理方法,敬请关注。

一、零售企业发生的过期、破损等存货损失可以不可以税前扣除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以上规定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企业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果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是不属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总之,对于零售企业发生的过期、破损等存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规范财务管理,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处理存货损失,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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