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在企业运营中常常涉及,其是否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其中涉及到诸多条件和规定。本文将深入剖析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具体条件,为企业和相关人士提供清晰指引。
财政性资金在什么条件下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另外,在不征税收入的后续处理需要注意:
①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 企业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综上所述,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条件,对于企业合规纳税和财务管理至关重要。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同时确保自身税务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财政性资金在什么条件下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来自互联网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简单会计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若内容造成侵权/违法违规/事实不符,请联系简单会计网进行投诉反馈,一经查实,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