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税务筹划与人力资源管理中,一个常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细节是社保缴纳情况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特别是当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时,是否还能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这一问题的答案关乎企业的税务负担与合规性。
一、未足额缴纳社保,还能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吗
不能。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必须符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二、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吗
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不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
在核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额时,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而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综上所述,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将直接影响其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的资格。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社保缴纳的合规性,确保按时足额缴纳,以维护自身的税务利益,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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