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房产管理中,厂房自用与出租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房产税的计征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本与合规运营。当出现这种混合使用状态时,全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这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厂房自用与出租并存,房产税全按房产原值计征是否合规
不合规。
厂房自用部分应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外出租部分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置换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置换房屋,如果存在差额,按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如果没有差额,不需要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经过对房产税相关法规以及不同计税方式的详细剖析,我们可以清晰判断出,厂房自用与出租并存时,全部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做法是否合规。企业应依据精准的政策解读,做出正确计税选择,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