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所得税怎么交的?自产或委托加工又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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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所得税怎么交的?自产或委托加工又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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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所得税怎么交的?自产或委托加工又该怎么做

在企业的市场推广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到使用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这些产品一旦用于市场推广或个人消费,其所得税处理便成为了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上一期,小编与大家分享了外购商品和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会计处理,今天,小编将继续为大家解读,当这些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外购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所得税怎么交的?自产或委托加工又该怎么做?

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

▶ 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案例导入

**公司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自产酒水成本为80,售价(不含金额)100.

(1)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税务处理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

注:税务视同销售不用做会计分录,即不用账务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汇算时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其税收金额100,纳税调整金额100;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其税收金额80,纳税调整金额-80,最终相当利润调为20。

【综上所述】

所得税只要权属发生转移,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还是外购的均应视同销售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时所得税处理的知识点。如果你对这些内容还有疑问或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解读和财会上岗干货,欢迎加入简单会计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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