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登记要满足什么条件?登记时间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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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要满足什么条件?登记时间有规定吗

对于即将踏入企业财务领域的新人来说,掌握一些基础的税法知识无疑能够让工作变得更加得心应手。其中,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条件和时间是许多初学者关注的重点。那么,一般纳税人登记究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登记时间又有何规定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1、一般纳税人登记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通常情况,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上述第四条情况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般纳税人选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仅限于使用过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7号)修改为:“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什么时候可以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条件和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即将从事财务工作的新人来说,了解这些规定不仅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还能在实际操作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然,税法知识博大精深,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员,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实操能力。如果大家对这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想要深入了解更多会计知识,不妨来到简单会计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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