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往来中,合同违约情况时有发生,违约金的收取也随之而来。面对收到的违约金,不少企业和个人疑惑重重,究竟是否需要开发票?又该如何妥善处理?小编将依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案例,为大家梳理其中要点。
收到的违约金需要开发票吗?具体要怎么处理呢
甲公司收取违约金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由于没有发生经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故不需要开具发票,可开具收据;
供应商凭借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等资料进行税前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计入销售额,合计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综上所述,收到的违约金是否开发票需依具体情形判断。希望大家能借此明晰相关操作,在处理违约金事务时,严格遵循法规,保障自身权益,让财务处理合规又高效。若有进一步疑问,可咨询专业财税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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