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已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后,还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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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已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后,还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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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在已经给购买方开具了3%征收率的发票后,是否还能享受到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一疑问困扰着众多企业主和财务工作者。本文将详细解读相关政策,为您答疑解惑。

一、小规模已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后,还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优惠吗

可以,但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举个例子,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A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6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后,依然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合理规划税务,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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