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在生产加工中的税收抵扣问题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当农产品同时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与其他货物服务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问题,帮助纳税人明确税收抵扣政策。
一、农产品同时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与其他货物服务,可否按10%扣除率计算
不可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大豆税率为9%,加工生产出来的大豆油税率为9%,但加工出来的还有其他副产品(如皂脚、磷脂、脂肪酸)的销售税率为13%,这部分产品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1%左右。那么,税率13%的副产品,是否符合农产品加计抵扣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当纳税人利用农产品生产13%税率的产品,不论其为主产品还是副产品,只要能够实现分开核算,即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农产品同时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与其他货物服务时,不能简单地按10%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需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确保税收抵扣的合规性。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税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