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留置权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交易场景中。它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暂时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权利。然而,你是否知道,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留置动产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一话题。
留置动产是否能够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
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留置动产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企业间债务是属于商业性质。商品经济中的企业间交易频繁,要确保交易安全,要运用包括留置在内的多种形式维护权益,如果严格限制企业间留置也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之原则。
比如:甲公司在1月份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乙运输自己的货物到码头;结果乙公司把货物运送到目的物后,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在11月份甲公司又委托乙运输另一批货物,签订了运输合同,在运货货物后,乙要求甲公司支付上一次的运费,甲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就留置了这一批货物;这是可以的,虽然乙行使留置权是基于第二个合同关系,已经不是原来的债权债务,但是企业间可以不受“行使留置权要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
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除此之外,还包括商事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综上所述,留置动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这为企业间的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安全保障。如果你对会计实操技能感兴趣或希望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不妨考虑加入简单会计网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