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和财务工作中,背书转让是票据流通的一种常见方式。然而,当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这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限制条件还是背书转让的附条件?这个问题常常让会计人们感到困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知识点,小编将详细解析这一问题,希望能在实际工作中为大家提供指导。
提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属于限制条件吗?背书转让不属于附条件吗?
答: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属于禁转背书(限制条件),就是限制丙不可以再将汇票转让给他人,不然乙就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个不属于背书附条件,不得转让属于限制条件而不是背书附条件。
【判断题】(2020年)
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
答案:×
【知识拓展】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这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这并不意味着该汇票绝对不能再转让,而只是表明该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进行转让,也不再可能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
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在背书中进行特别内容的记载,对背书转让加以一定的限制,就构成限制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背书转让限制包括: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是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中背书所具有的连续性是对于票据权利人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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