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取得相关票据还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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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取得相关票据还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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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取得相关票据还能扣除吗

在企业的财务工作中,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一情形下,相关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成为企业财务人员与税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其背后涉及复杂的税务规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与合规性,亟待深入剖析。​

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取得相关票据还能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相关票据,扣除与否需视具体情形而定。若属企业自行发现且此前未税前扣除,可在规定追补年限内追溯扣除;若为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后企业补开票据,需遵循 60 日的补救期限规则。严守这些规定,对企业税务合规与成本控制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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