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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知识: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 | |
基本当事人 |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注意】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
非基本当事人 |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注意】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如汇票付款人在承兑后为承兑人;如票据的被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成为背书人 |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经开户银行P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的开户银行为Q银行。下列关于该票据当事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为收款人
B.甲公司为付款人
C.P银行为出票人
D.Q银行为保证人
【答案】A
【解析】选项B、C,甲公司为出票人、P银行为付款人和承兑人;选项D,Q银行并未作票据保证行为,因此并非该票据的保证人。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选项A)、付款人(选项C)和收款人(选项B)。选项D,属于非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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