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之一。然而,很多财务人员对于土地增值税应该计入哪个科目还不够清楚。下面我们来一探究竟。
问: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是否《财会[1995]15号文》已作废?
答:首先需要明确,土地增值税是针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是针对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款。所以,这两者是不同的税务种类。
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有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所得税费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在当期利润总额中确认的应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然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中对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规定,用于核算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款。
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属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税费,理解上应该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
因此,土地增值税不能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而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通过以上解释,我们对于土地增值税的会计科目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合理编制会计科目对于处理土地增值税的账务问题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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