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想了解在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楼盘尚未完工的情况下,这种预售未支付的房产应该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吧。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还未完工,但是已经签订的销售合同已经超过了一半的面积。那么,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是根据销售合同签订时间减去已售部分来计算,还是必须等到交房后再按照销售合同扣除已售部分进行计算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已经销售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所谓商品房交付使用,指的是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房地产公司预售的房产,在计算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日上,应选择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当月,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对于这个问题,咱们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确保按照法规履行税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