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供应商走逃失联了怎么办?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还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具体怎么操作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开或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时,根据税法规定,相应的支出是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但是,并不是说一切都没有余地。如果企业能够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或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后的60日内,要求对方补开或换开发票,并且由于供应商注销、撤销、法律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实支出的真实性,从而使支出被允许在税前扣除。
那么,这些所谓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是哪些呢?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可以用来证明支出真实性的材料:
1. 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的证明资料,例如工商注销、机构撤销、被认定为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前三项(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的证明、合同或协议、非现金付款凭证)是必不可缺的。
综上所述,供应商走逃失联导致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实支出的真实性,从而使支出在税前扣除。虽然情况特殊,但这种情况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企业只需依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合理地享受税前扣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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