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也不需要折旧计提。这一结论得出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要求,租入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计提折旧。
经营性租入是一种临时性租赁方式,租入方并不拥有租入设备的所有权,只需定期支付租金。因此,租入方不将租入设备视为自有固定资产,也无需按月计提折旧。租金支出可以直接冲减利润,从而节约所得税支出。租赁期满后,租入方将设备退还给出租方,租金按月预提到期一次性列为费用,这种方式更为有利,能够实现相对节税。
然而,融资租入是一种将借钱与借物相结合的长期租赁方式。对于出租方来说,融资租入方式能够按时收回本息,风险较小。而对于租入方来说,租入的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因此需要按月计提折旧。
在计提折旧时,需要区分会计期间和折旧期间。会计期间和折旧期间并不一定相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间,租入方实质上获得了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并且承担了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因此,租入方需要确认相应的负债,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企业会计核算中,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其中,已提足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按规定进行单独估价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除外。
具体到租赁情况,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而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则不需要计提折旧。
对于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内不需要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从下个月开始。而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在当月仍需要计提折旧,但从下个月开始不再计提。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无论能否继续使用,都不再计提折旧。同样,已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竣工决算后,再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先的暂估价值,但无需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按照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等。以上规定指导了企业在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的处理方式,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 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