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中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必要性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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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中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必要性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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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年底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和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内部交易,需要进行抵消处理。只有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才等于享有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这样才可以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抵消。而成本法只确认收到的股息作为长期投资,不等同于享有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因此无法完全抵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合并报表中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必要性及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则在日常个别报表上需要使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在期末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记录,并进行追溯调整。同一控制的情况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的情况采用购买法。两者的区别在于最终调整分录,同一控制需要恢复留存收益,以实现”一体化存续”。

通过编制合并抵销分录,可以抵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等内部交易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

抵销分录如下:
– 借: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调整后的金额)、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调整后的金额)、商誉(借方差额)
–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投资持股比例)

当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需要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1. 对于通过增持股份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变为权益法的情况,应将其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即视为初始投资时就一直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 针对原有投资进行追溯调整,计算确定”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的金额,并对追溯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在追加投资前的持有期间进行摊销(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
3. 追加投资后,可能会形成两个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对于追溯调整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摊销年限内进行摊销;对于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即分别计算差额并进行分别摊销。但如果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较小,可以合并到追溯调整后的差额余额内,按剩余摊销年限进行一并摊销。
4. 当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也需一并结转。

综上所述,为了处理合并报表中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内部交易,需要将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并进行相应的抵消处理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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